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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解析:连带责任担保人士有其特定的有效期规定。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,若担保人和债权人未曾对保证期限做出明确约定,那么该担保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算起,为期六个月。若是涉及到连带责任保证情形,同样未约定保证期间的,债权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未来六个月内,均有权利向保证人提出保证责任请求。
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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